西藏发展涉诉前行为保全事项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被撤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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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19:56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APP讯(实习记者 傅苏颖)1月3日晚间,西藏发展(000752)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1月2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相关文件显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敏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资料显示,申请人李敏为公司股东,目前与一致行动人马淑芬合计持有西藏发展12.69%,位列西藏发展第一大股东。
公告显示,李敏作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申请人李敏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投诉讼保全责任险,投保担保金额500万元。
2018年12月26日,西藏发展发布《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否决增补李敏和沈贵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通过了增补徐骏、范利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1月3日晚间发布的公告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敏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行为保全。
公司称,若公告中申请人李敏在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送达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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