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张玉洁)1月2日,由于增持计划期满但未兑现增持金额,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为长城影视文化)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2018年6月23日,长城影视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及部分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长城影视文化及其一致行动人、长城影视董监高及部分核心员工拟自2018年6月22日起6个月内将增持长城影视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长城影视文化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2018年6月22日起6个月内拟择机累计增持不超过525.4万股(约占长城影视总股本的1%)。截至承诺期满,长城影视文化及其一致行动人、长城影视董监高及部分核心员工累计增持金额为1300万元,低于承诺的最低金额5000万元。
深交所指出,长城影视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4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4.5.6条的规定。要求长城影视文化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长城影视文化:上市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履行承诺,认真和及时地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