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张斌)金路集团(000510)9月17日公告称,因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达州一马”)为公司股东刘江东、张贵林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而刘江东、张贵林未及时、准确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深交所决定对刘江东、张贵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江东、张贵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信批违规,刘江东于2017年6月就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9月7日,金路集团公告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而刘江东单独持有金路集团股份于2015年8月21日达到5%,于2015年8月31日达到10%,刘江东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7日进行了公告,披露无一致行动人。
鉴于此,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金路集团公告显示。2015年8月3日至8月21日期间,刘江东以持续买入的方式增持金路集团达到30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001%。2015年8月25日至31日,又再度增持增持*ST金路,增持比例5%。一跃成为成为金路集团第一大股东。
举牌金路集团之前,刘江东主要经营煤炭生意。对于刘江东持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金路集团在回复交易所的关注函中称,2015年7月29日至8月31日期间,刘江东以其旗下拟转让煤矿作为担保,向达州一马短期拆借资金共计约6.5亿元,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约定利息。刘江东使用上述融资资金中的5.8亿元用于购买金路集团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