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审计问题,于近日正式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所”)及两位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案情系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含有虚假内容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4月23日起施行的证监会第138号令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故近期有多家由立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宣布更换审计机构,包括步森股份、利达光电、绿景控股、道氏技术等公司。
处罚书显示,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虚增营业收入7363.5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万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而立信所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具体来说,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2015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440************0086)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上述行为导致立信所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的事实。
同时,由于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立信所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在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上,立信所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所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另外,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所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
对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立信所也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立信所对金亚科技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经调查,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上,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
还有对于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在金亚科技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宏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立信所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所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因上述审计环节存在问题,立信所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为9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邹军梅和程进。故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