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盘和林认为,此次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极具针对性,一方面避免资本市场资源错配到违法企业身上,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也有助于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将对公众健康等公共利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遏制上市公司在公共领域的违法犯罪。
2014年,证监会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情形。今年3月份,证监会修改《退市意见》,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目前,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已形成。
有关数据显示,自2001年水仙电器首开摘牌先例以来,A股仅有近百家公司终止上市,其中因触及相关标准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有60多家。
中金公司认为,新的《退市意见》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是退市执行主体,也拓展退市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新的退市制度下,公司退市风险因为退市适用范围扩大可能明显上升,估计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退市风险相对略低,但小企业、民营企业退市风险相对会更加突出。切实落实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后,这将对A股“炒小票、炒妖票”等现象形成一定的遏制,中小市值股票整体估值水平仍可能继续下降。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一方面要完善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重视财务状况、加大退市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还应更多地将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态度纳入到退市考察指标中,比如适当关注公众持股市值、持股数较低等市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