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绮玥
7月5日,有个人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信披违规操作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由,起诉英力特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要求后者进行相应赔偿。此前,英力特集团已因相关信息披露问题遭宁夏证监局处罚。
据记者查询,该起诉讼的事由发端于两年前。2016年4月起,英力特集团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拟转让所持全部英力特股份(占股51.25%)及英力特煤业100%股权。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至2017年1月,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元锰业”)被确定为英力特及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2017年2月22日、23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天元锰业拟展开全面要约收购。
就当时已披露的信息而言,此项交易似乎“顺风顺水”。然而,此后深交所的关注函让更多细节浮出水面。
据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沙巴台煤矿地处贺兰山保护区、规划调整短期内难以完成、受让资产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请求调整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价款。当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股份转让协议》《保障方案之履行保障协议》《职工保障金账户监管协议》,并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上述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英力特煤业债权债务变动情况的确认原则、职工安置优化方案事项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并且,上述协议需报有权机构的批准后方能生效。但对于前述情况,英力特在2017年2月22日、23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却均未提及。
正因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了重要信息,英力特集团在事发后遭当地证监局处罚。今年1月25日,英力特披露,宁夏证监局对英力特集团、股份受让方天元锰业、公司董事长宗维海、董事殷玉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函件指出,自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补充协议》起,直至2017年5月17日答复深交所关注函时,公司才披露《补充协议》的签订过程及相关内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英力特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出让方、天元锰业作为受让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宁夏证监局的处罚决定公告,代理前述诉讼案件的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向记者表示,英力特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披义务,对应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属虚假陈述。“我们已按规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7天后,会由法院通知是否立案,目前一切都很顺利。”严义明昨日下午告诉记者。
据《证券法》相关条款,“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义明律师据此指出,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据计算,此次诉讼要求的赔偿额为370.23万元。
在以往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案件中,被告主体多为上市公司,此次的被告却锁定为控股股东,这对控股股东是一个警示。如起诉获受理,很可能会有示范效应,因控股股东虚假陈述而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将拿起维权的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高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