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庞大集团(601258)7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庞大集团及其第一大股东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第三,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
针对第一点,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权益变动报告书》口径进行披露,相关内容亦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针对第二点,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第三点,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基于以上三点,证监会认为,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