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甬久商贸通过邮件向中民飞发送了两份邀请函,分别为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邀请中民飞考察并洽谈业务,上面盖有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的公章,邮件还附有甬久商贸提出的代办信用证和代理进口的合作方案介绍。
“当时,甬久在合作方案里有意渲染杉杉物产是他们的主要供应商,称他们40%以上的业务是与杉杉物产合作的,刘春梅是杉杉物产此项业务的负责人。为了让我们放心合作,罗家涛和刘春梅还安排我们前往宁波进行了考察。”王刚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随后的8月10日,中民飞与甬久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8月11日,中民飞又与逻各斯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中民飞向逻各斯购买货值485.89万美元的烯烃类货物,并于8月18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后来双方将开证日期延迟至9月15日前。
“签完合同后,刘春梅就不断催促我们尽快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但我们多次向她核实货物信息、到达港口和到港日期等信息时,却一直没有得到真实的情况反馈。加上我们对这种代理开证的合法性有所顾虑,最后没有给逻各斯开立信用证。”王刚表示。
与金隅商贸等被卷入甬久商贸惊天骗局的8家公司不同的是,由于在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问题上出现了卡壳,中民飞最终没有帮甬久商贸从逻各斯代理进口烯烃,从而幸运地躲过一劫。
但是,与金隅商贸一样,中民飞同样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为由告上了法庭。逻各斯请求法院判令中民飞赔偿因为信用证违约而产生的货物转收差价、滞报金、报关费等一系列损失,以及因损失产生的利息,共计1820.5万元。
中国证券报注意到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庭审中,中民飞出具的证据显示,早在2015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间,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但是,8月31日,逻各斯却通过邮件告知中民飞,货物将于9月10日前到达上海港、宁波港。
让中民飞难以理解的是,既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完全是现货,并非专门进口,逻各斯却要求其赔偿滞报金、报关费、堆积保管费、港口作业包干费、滞箱费等一系列损失。
一个更大的疑问是:既然货物早就到港了,杉杉物产为什么要对中民飞隐瞒货物的实际到港信息?同时,货物已经到港就不存在进口问题,杉杉物产却催促中民飞给逻各斯开具进口货物所需的90天远期信用证,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排除种种迷雾,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致电杉杉物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以后回复,但截至发稿前并未回复。
融资性贸易阴云
王刚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整个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贸易,而是拿到中民飞等代理公司开立的90天远期信用证后,去进行融资。
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为了应对逻各斯的诉讼,中民飞在整理过往的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逻各斯作为原告的多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通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而实现融资目的。
这种融资模式对于很多业内人士来说并不陌生,即“融资性贸易”。这就是杉杉物产对90天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甚至不惜隐瞒货物真实到港信息,而要中民飞为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融资性贸易主要有7种模式,“逻各斯-代理公司-甬久商贸”构建的贸易闭环被称作“委托采购”模式。此外,还有托盘贸易、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税仓、保理等模式。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案件过程中留意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被罗家涛一伙盯上的公司,国泰华盛、国泰盛大、金隅商贸、上海海外、厦门国际、东方国际、舜天汉唐、重庆外贸、中民飞,无一例外都具有国企的背景。
“当时,甬久商贸找到我们时也是看到我们的名字是‘中’字头,以为我们有国企甚至央企背景。”张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但我们不做贸易,没有大宗的流水,也没有这种融资需求,所以才去找金隅商贸。”
那么,罗家涛一伙为什么专挑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进行诈骗?
“开立信用证需要保证金,如果在银行有授信,最少只需要交10%的保证金就行。如果没有授信,则需要交100%的保证金。所以,这种融资性贸易一般都找信用资质好的国企开立信用证。”某大型商业银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他进一步指出,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民间信贷的融资成本又太高。而不少国企资金头寸比较宽松,容易从银行获得授信。两者结合,在企业之间的借贷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融资性贸易这种模式,并在2015年前后大量流行,甚至一度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