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黄鹏)5月10日晚,浙大网新(600797)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7 号)(以下简称“27 号决定书”)和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8﹞28 号)(以下简称“28 号决定书”)。
27 号决定书显示,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6 日、2017 年 7 月 15 日、2017 年 8 月 21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2,200 万股、3,687 万股、1,000 万股、1,000 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8.48%,但浙大网新在得知上述四笔股权质押信息后均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大网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大网新及 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8号决定书显示,网新集团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15日、2017 年 8 月 21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2,200 万股、3,687 万股、1,000 万股、1,000 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浙大网新总股本的 8.48%, 但均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告知浙大网新,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网新集团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 1,500 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但迟至 1 月 10 日才告知浙大网新该笔股票质押的事实,导致上市公司迟至1月12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指出,网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网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