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环境污染
信披违规多重赔偿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除上述已确认行政罚款以外,辉丰股份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等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还将面临生态修复赔偿等问题。
根据盐城市环保局官方消息,盐城市将对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坚决查处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对企业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组织专家开展损害调查、检测鉴定、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盐城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向辉丰公司提出赔偿,开展生态修复。
记者注意到,2017年12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截至目前,各方并未公开此次赔偿的具体金额。不过记者了解到,新环境保护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经成行。据媒体报道,2017年7月份,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外,对于辉丰股份来说,还将面临投资者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索赔诉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信披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信披违法违规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目前律所接到的登记备案有明确意向要在将来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已有近500人。“绝大部分参与诉讼的投资者都是在3月份买的,有部分投资者是在3月31日前卖掉了。”对于这部分群体是否可以发起索赔诉讼,王智斌表示目前还无法确定,需要等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认定书。
对于索赔的条件,许峰告诉记者,如果投资者在2018年4月24日之前买入辉丰股份,并且在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后续可考虑发起索赔,具体索赔条件可能根据证监会的调查进展作出调整。近日来,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也陆续接到了投资者有关索赔诉讼的咨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也告诉记者,仅5月2日一天,律所即接到20名至30名投资者咨询辉丰股份索赔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