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为国企混改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是产权多元化,对于国企混改来说,就是要吸引更多的民资进入,而要有效吸引民资进入,就必须在国资和民资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这其实就是公司治理的契约机制。
“制衡”之“制”意为制约,“制衡”之“衡”意为平衡。公司治理中涉及很多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利、利益和责任需要达到平衡,才能保持企业的长效发展;而平衡都是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才能形成,而不是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来实现。换言之,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形成的平衡只能是契约的产物,这种制衡应该是权利制衡和责任制衡的统一,建立了这样的机制,才能保证国企混改的成功。
权利制衡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关键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纵向等级关系,而是彼此制衡关系。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就前者来说,董事会并不能仅由某个或某类股东(如大股东)所左右,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这就要求通过中小股东保护制度,以形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足够制衡。就后者来说,董事会任何成员都不能随意干涉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的日常决策事务,原因就在于他们之间是契约关系。
股东之间的权利制衡:目前,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相当一部分是国资委或组织部门提出人选,然后再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而这种“选举”几乎没有落选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动力大大减弱,尤其是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自己诉求以及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奢求。
根据我们的统计,201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有中小股东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比例仅为0.14%,有中小股东提案的公司比例仅为0.42%,有中小股东累积投票的公司比例仅为26.27%。这组数据,反映出中国中小股东保护的制度机制还很不健全,大股东的强势地位使得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几近于无。
国企混改,民资股东难以成为大股东,而民资又是国企混改的不可缺少的主体。可以说,国企混改成功的关键就是国有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平等和相互制衡,由此才能形成国资和民资的合力。否则,民资非但不愿意进入国企参与混改,而且还会影响企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