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先后就修改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方案对退市制度进行进一步“查缺补漏”,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这意味着A股退市制度更加严丝合缝,未来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会得到进一步推进。
A股退市制度
历史变迁与演进
按照制度建设的进程,2001年、2012年、2014年是回顾A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时间节点。
21世纪初,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过1100家。证券市场中亏损的公司数在增加,亏损程度也在加剧,有些公司甚至连续3年、5年亏损。随着证券市场亏损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启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期待也日渐强烈。
在此背景下,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4月,随着PT水仙因连续4年亏损被依法退市,A股退市机制正式开启。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7年,累计62家上市公司(含B股)被依法退市。退市机制初登场便发挥“排污祛毒”的效用。
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程序冗长等诸多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在此背景下,刚成立不久的深市创业板先行先试,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率先推出退市新政。新政增加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多个退市指标,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等内容。
在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深沪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深沪两市主板、深市中小板退市新政正式实施,A股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初步确立。新政的影响也是立竿见效,这其中,由于连续3年亏损,央企*ST长油成为2012年退市新政后首只退市个股,便是这一轮改革标志性事件。
2014年7月,退市制度再度迎来改革。在坚持市场化的导向下,确立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大体系。其中,“主动退市”,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强制退市”中,规定了因触发交易类、财务类在内的退市指标、因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情形。
这一调整,意味着A股退市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首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2017年,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犹如人体排毒机能般不可或缺。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A股的退市制度也不断走向规范和成熟。通过回顾我国退市机制运行情况可以看出,退市制度相关规定不断细化、日趋严格,并向注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