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规避退市将被终止上市
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做出详细规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3月11日表示,此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严格完善的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打击上市公司在IPO和资产重组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培育资本市场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方对A股中长期的投资信心。
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
“个别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规避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对于此类公司,应当坚决予以清除。”上交所表示。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公司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实现小幅盈利,以规避退市风险。对于这一现象,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3月11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对上市公司通过出售资产实现盈利的情况,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
他说,对于通过突击交易实现盈利的壳公司、僵尸企业,今后将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退市力度。“上交所将重点关注,继续强化监管。”
他进一步介绍,对于上市公司年末通过变卖资产等手段突击调节利润的情况,上交所已经强化了问询力度,刨根问底、多次问询,重点关注交易合理性、交易价格、关联关系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做大做强主营业务,积极回报投资者,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述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介绍,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掩盖其连续4年亏损、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等事实,规避退市,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认定,上交所将根据行政处罚书认定的事实,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另外,如果前述财务造假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也会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实施强制退市。
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 如果上市公司在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收到重大违法退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将依据新规核实是否触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视情况启动程序。
长江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过去A股退市制度在落实层面偏重于财务指标的界定,一批“僵尸上市企业”借由财务会计粉饰或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游离于退市边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对垃圾股、ST股的炒作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A股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数据上来看,截至目前,我国仅退市109家(包含B股)上市企业,退市率较低,完善强化退市制度势在必行,这将对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改善上市企业资质及服务实体经济等层面均产生中长期积极正面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扩容,将有效提升存量市场的上市企业资质。”长江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