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知名学者、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1月30日发出的一封公开信,再度将动用杆杠资金增持万科的宝能系推上风口浪尖。透过事件表象,外界更为关注的是,“宝能系”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的表述究竟有何深意?刘姝威此时发出公开信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相较于宝能系的模糊表态,其通过杠杆资金买入的万科股份最终将如何处置?
立即清盘还是延期清盘
自2015年起就一直关注“宝万之争”事件进展的刘姝威,此番“上书”亦是有备而来。
简单梳理信中逻辑,刘姝威称“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通过9个资管计划合计持有万科10.34%股权,其中7个资管计划已于2017年末到期,加之上述资管计划中钜盛华均动用了两倍杠杆,故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刘姝威请求监管部门命令钜盛华将已经到期的7个资管计划(持股比例6.9%)立即清盘,不得续期。
根据《暂行规定》,2016年7月18日前存续且杠杆倍数超标的资管计划,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事实上,从钜盛华方面的回应来看,其对“予以清盘”并无异议。其与刘姝威的分歧集中在“立即”这个字眼上。钜盛华通过万科发布澄清公告表示,钜盛华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9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相关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且上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可见,9个资管计划终有完成清盘之时,但“不是在此时”,至于“究竟在何时”,也未见更多透露。
不仅刘姝威与钜盛华对应当如何处置合同到期后的资管计划存在分歧,资管界人士也各执一词。
某基金子公司法务人士分析认为,刘姝威的观点“有法律依据,是站得住脚的。”即根据《暂行规定》,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9个资管计划,都属于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此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属于应当被清盘之列。
“钜盛华的公告内容明显打了‘擦边球’。”该法务人士表示,钜盛华发的公告内容显示,经过和相关方沟通,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9个资管计划都已签署补充协议,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公告表示只延长清算期,并没有说计划续期,而清算期可以很长,这相当于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虽然理论上清算期可以较长,但这一说法细究仍站不住脚。“毕竟对于万科这种流动性好的股票而言,清算是很容易的事,并非无法处置。”
也有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清算期与续期存在较大不同,资管产品进入清算期后,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不能说延长清算期就是变相续期。毕竟即使清算,也需要考虑保证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考虑到这9只资管产品持股量比较大,延长一段时间有序卖出,避免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过大波动,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