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11月9日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赵薇、黄有龙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
告知书显示,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祥源文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上述行为造成祥源文化股价大幅波动等严重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拟对祥源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虚假误导性信息披露
根据告知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体现在五方面。
第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据了解,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2016年12月23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协议,拟收购万家文化29.14%股份。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6亿元。收购资金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元,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也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二,交易信披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包括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相关公告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5亿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提供的方案及询问笔录,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洽谈融资金额后,约定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的融资方案,中信银行内部实际申报方案中的金额也是不超过30亿元。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证据显示,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除股东自有资金出资的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如果能够部分质押融资成功,也将优先使用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缺口资金再向银必信借入,即控股权收购款的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和贷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第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具体看,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存在重要影响,但龙薇传媒未及时通知万家文化,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