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600051)11月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未及时信披情形,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检查,宁波证监局发现宁波联合存在如下问题。具体来看,宁波联合2015年年报披露前,控股子公司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和家园一期项目部分装饰、绿化工程等已完成竣工决算,但宁波联合未对2015年已实现销售房产相关成本进行相应调减,导致公司2016年、2015年年度间净利润跨期变动1376.93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跨期变动702.24 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的规定。
宁波联合2016年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投资收益3547万元,公司已通过临时公告披露2050万元的投资收益,其余1497万元的投资收益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11.77%,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关于“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时,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
此外,宁波联合2016年年报中披露,2016年公司向上海薇拉宫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薇拉宫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薇拉宫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合计提供财务资助1347.46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 条、10.2.10条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宁波联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