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山东保监局公布了对英大财险的处罚决定: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和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共罚款112万元。
今年1月份,山东保监局检查英大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业务时,发现在调查谈话的室内安装了智能窃听装置,将一只录音笔和一只全新的iPhone6s用透明胶带绑在检查组所在房间的椅子底下。
第一天窃听成功。但是没想到,第二天贴在椅子底下的“智能窃听装置”从椅子底下掉到了地上,由此被发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山东保监局对英大财险潍坊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通过当事人申辩,经山东保监局复核后,现已审理终结。
处罚决定书认为,英大财险潍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二是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其中,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归集账外资金。英大财险潍坊时任主要负责人杨清明(2015年9月调离)、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报销虚假业务费用。英大财险潍坊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不真实。英大财险潍坊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方面,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月5至6日,英大财险潍坊在提供给山东保监局检查组工作使用的会议室内安装录音设备,窃听检查组调查谈话及工作交流内容,妨碍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英大财险潍坊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涛、杨长浩、崔昭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山东保监局认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清单明细及资金情况说明、部分财务凭证复印件、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险专业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英大财险潍坊、鲁文涛、杨清明、韩涛、杨长浩、崔昭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山东保监局复核: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罚款4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清明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鲁文涛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罚款4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鲁文涛撤销任职资格;对韩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杨长浩、崔昭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原标题:用iPhone窃听保监局检查组 英大财险被罚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