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ST大控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今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而根据证监会时隔3个月后的查证情况可知,*ST大控存在3项重大信息未披露的行为。鉴于此,证监会决定对*ST大控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开出了罚单。
“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受*ST大控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索赔的投资者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ST大控且在2016年12月1日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而从其和*ST大控的投资者接触的情况来看,已有投资者在准备索赔的相关材料,“将在行政处罚正式落地之后,向法院递交索赔资料。”
根据证监会的查证,*ST大控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而此时,要追溯至2014年。2014年5月16日,大显集团与陈某、代威签订《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陈某向大显集团提供资金1.5亿元(后于5月23日变更为1.4亿元),大连控股对陈某提供担保,并开具15张合计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该担保事项未履行*ST大控的相关决策程序。直至2016年12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此外,公司还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2015年3月5日,*ST大控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根据该协议,大连控股提供募集资金4.59亿元对大显集团债务进行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相关决策程序,并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直至2016年12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另外,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告虚假记载,当日发布的《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中,未披露2015年俞陈、于量起诉公司各8000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代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对*ST大控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均知情,并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周成林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了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并对公司提供担保1.4亿元,出具3亿元转账支票事项未给予充分关注,未能证明其已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ST大控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周成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根据大智慧显示,2014年5月16日,*ST大控的开盘价为6.14元,此后,公司股价以缓慢上涨之势发展,至2015年,公司股价曾接连拉出几个涨停板,2016年6月份,最高价9.05元,至2016年2月末,股价一度跌至3.85元。
从股价走势来看,*ST大控在虚假陈述期间,股价波动极大。“从*ST大控的走势来看,自其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至今,其股价已腰斩。股价走势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ST大控股价从虚高价格向真实价值剧烈回归的过程。事实上,我们接触到的大连控股投资者亏损均在50%以上,中小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查阅公司此前的公告可知,*ST大控曾在近期收到过监管部门的监管函、责令整改决定等事项。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到,公司聘请辽宁智圆行方会计师事务所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相关业务涉及前述证券业务。经事后审核,辽宁智圆行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尚未取得证券资格。鉴于此,要求公司严格依照要求,重新聘请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30日前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会计师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