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处罚博元投资等15名责任人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7月12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车学东、蒋根福等15名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经查明,博元投资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份,李晓明和余蒂妮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并共同控制的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博元投资的控股权。此后,2011年至2014年6月期间,余蒂妮为博元投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和余蒂妮共同控制了博元投资董事会的多数席位,李晓明负责博元投资的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李晓明指定人员保管博元投资公章,博元投资的大额资金支付和公章使用需向其请示。
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蒂妮。
二是博元投资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2011年4月29日,博元投资公告称,各股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已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合计526953000元,并称因博元投资账户被限制使用,相关款项均付至其全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账户。
经查明,为履行股改业绩承诺,2011年4月25日至27日,博元投资向其他公司借款100000000元,通过循环转账,累加4次由华信泰转给裕荣华,虚构收到履行股改业绩承诺补偿款384528450元。原借款100000000元最终于2011年4月27日转回了其他公司账户。
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所称的股改业绩承诺补偿款384528450元并未真实履行到位,导致其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三是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
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背书,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购入、置换、贴现交易,虚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合同预付款,导致其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和利润,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补偿款未真实履行到位的情况,经博元投资李晓明和余蒂妮提议,2011年12月13日,博元投资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的意见》,同意博元投资使用闲置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张丽萍、王寒朵、张钟等参会,余蒂妮、车学东、蒋根福、谢小铭、张丽萍、胥星、万寿义、赫国胜、李龙通过非现场表决方式对《关于公司股改业绩承诺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进行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博元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车学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蒋根福、谢小铭、胥星、万寿义、李龙、赫国胜、徐旅、程靖、周辉朋、张钟、王寒朵、张枚润、李秉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