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外资转内资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17年4月25日,创业板发审委在2017年第3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对科蓝软件提出诸多问询。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4,516.72万元、39,791.29万元、47,097.81万元,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55%、78.33%和71.94%。按发行人定制化技术开发合同一般约定签订后10日-30日付30%预付款,完成系统环境测试后10日-30日内付30%,上线投产后10日-30日内付30%,在约定的维护服务期结束后支付剩余10%,大多数定制化开发合同的结算周期约在6-12个月。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很大,没有按合同结算周期收款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2)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和应收账款的账龄分布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说明发行人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信用风险特征是否相符;(3)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王安京于1999年12月依据京政发[1999]14号文,因当时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故以外国自然人身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科蓝有限,2012年9月以前科蓝有限一直为外商投资企业。科蓝有限分别于2002年8月、2003年7月、2004年9月、2006年11月以储备基金和/或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当时股东仅有王安京一人,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王安京在上述时点的国籍认定及法律依据,与《国籍法》的规定是否一致;(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问题》(财税字[1994]20号)与北京市颁布的“京政发[1999]14号文”中关于外籍个人的认定是否一致;(3)如果认定王安京为中国国籍,上述时点的涉税金额;(4)上述时点有权税务主管部门均认可适用“京政发[1999]14号文”且符合“财税字[1994]20号”的客观证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另外,2017年4月18日,证监会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也对科蓝软提出诸多问询。如:1999年12月,王安京以留学生身份出资设立外资企业科蓝有限;2012年9月,公司转为内资企业;期间科蓝有限发生过四次增资。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王安京1999年设立外资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设立外资企业的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于2002年废止后对发行人外资身份及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产生影响等。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科蓝、香港科蓝以及参股公司巴云科技亏损。深圳科蓝与深圳云桥的注册地一致。请发行人说明新设深圳科蓝、香港科蓝而未收购香港科蓝软体、深圳科银的原因;说明深圳科蓝与深圳云桥的注册地一致的原因;披露子公司深圳科蓝、香港科蓝以及参股公司巴云科技亏损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部交易定价的具体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为国内银行机构提供电子银行系统、互联网金融类系统、网银安全系统以及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在内的整体IT解决方案”、“网银安全系统类产品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电子银行系统和互联网金融类系统收入合计占技术开发业务97%以上的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够提供“整体IT解决方案”,上述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夸大成分;(2)说明“公司的各类解决方案子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披露是否符合事实等。
请发行人说明各类别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各年度的人工成本总额,与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项目之间的关系,人工成本、各类员工人数、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 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员平均薪酬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王安京、郑仁寰薪酬的合理性;销售人员人均薪酬水平较高并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