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新亚制程(002388)3月28日午间公告,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编号为(2017)粤0303民初8214号。
根据新亚制程与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股东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各方一致同意新亚制程以人民币1,200万元收购被告一持有多利工贸90%股权、被告二持有多利工贸的10%股权。根据约定,转让条件为:多利工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另外,各方约定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多利工贸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其已收到预付款人民币 600 万元。2011年至2015年期间,新亚制程多次督促被告一、被告二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股权转让义务。2015年6月,新亚制程再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发出了《关于要求尽快促成多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并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被告一和被告二一直拒不履行其股权转让义务,且在未知会新亚制程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多利工贸全部股份转让给恶意第三方。其中,被告一于2011年9月21日将其所持有的9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林育粦,被告二于2013年8月14日将其所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被告一,而被告三又于2016年7月4日分别将其名下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四曾沛璇和45%股权转让给被告五吴锡亮。
公司表示,被告一和被告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企图通过以转让多利工贸股权给恶意第三方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的方式逃避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新亚制程请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