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新增“反收购条款”
“一箭双雕”的是,设定一个由大股东提供借款的持股计划,也会有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年报显示,目前安利股份大股东安利投资持股比例仅为21.90%,与第二、三、四大股东均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股权比较分散。公司第二大股东是合肥市国资旗下的合肥工投。
作为第三、第四大股东的,是境外投资方劲达企业有限公司、香港敏丰贸易,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2.14%和10.75%的股份,合计持股数高于安利投资。去年劲达和敏丰分别减持了安利股份200万和300万股股票。
2016年年报显示,安利股份的第五大股东为中央汇金,前十大股东中,后5位机构和股东都是在去年4季度进入,但持股比例均在0.63%以下,未知其是否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年报中并未显示出有重要资金买入安利股份。但安利股份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13处修订,处处针对“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意图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恶意收购”行为。
新增的公司章程首先确保董事会相对稳定,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此外嵌入“金色降落伞”条款,公司应按“被解职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年均薪酬的4倍向其支付赔偿”。
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上,安利股份称,公司要求“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且此等股份在股份登记机构进行锁定”,“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高于一般的”2/3通过。
从去年“宝万事件”起,A股曾有多家公司做出为防止“恶意收购”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去年8月证监会亦通过发布会表示,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其后伊利股份等也放弃了修订公司章程。
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就安利股份的《公司章程》调整发出问询。近期泰嘉股份也修订《公司章程》,拟增加反收购条款,3月22日其在回复问询时称,上述条款的修订系公司章程自治范畴,能够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原标题:一季度业绩史上最惨 安利股份再推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