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半,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文峰股份(60101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首次开庭。南京中院组成了较为罕见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和数名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庭审。由于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持续近四小时,双方围绕基准日和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等问题展开激辩,直至13点多方才结束辩论。
虚假陈述受罚
2017年1月13日, 文峰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文峰股份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亿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亿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以下简称股份代持),且陆永敏受让股权出资实际是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从文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金额分别为4.3175亿元和4.3125亿元,借款期限分别为 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均为8%。另有转让款50万元,以及转让过户费和手续费16万元系陆永敏代垫,并已于2015年1月5日通过文峰集团财务总监夏春宝账户划还给陆永敏。
在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报告书》)、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相关材料,在2014年12月23日到2015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目前有超过百名的股民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元。
庭审激辩数焦点
经过数月的准备后,原、被告双方迎来了本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