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9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审核的批复》(吉国资发产权[2016]115 号)。鉴于森工集团与吉林森林的重组涉及森工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的规定,原则同意森工集团按照与吉林森林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所述方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森工集团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依法披露,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