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蒙发(000611)7月6日晚间披露公告,公司于2016年7月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于2015年6月30日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存在两项问题,一是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二是2013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公告显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雅与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权,为*ST蒙发第一大股东。2013年10月8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为20%。
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雅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50%的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
2013年10月9日,王纪钊向赵伟、马雅共转账500万元。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ST蒙发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ST蒙发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和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另一方面,*ST蒙发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零。经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ST蒙发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票金额共计为7.59亿元,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ST蒙发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对此,证监会决定责令*ST蒙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ST蒙发还披露了对商业承兑汇票情况的说明。公司自2013年5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后,开始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对部分贸易业务进行支付结算,并应对方要求出具部分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贸易行为的保证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商业承兑汇票这种结算方式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风险,故从2014年开始停止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与相关合作伙伴沟通收回之前在外流转的商业承兑汇票,对于未能收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登报挂失处理。公司累计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方庄支行购入商业承兑汇票124份,现存空白商业承兑汇票18份,作废商业承兑汇票29份,已收回商业承兑汇票57份,未收回商业承兑汇票20份,涉及金额共计为7.59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