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参加一汽轿车股东大会
被要求签署承诺协议
其实,对一汽股份违约事件,监管层早已关注并发出监管函。6月24日晚间,深交所针对一汽股份违约事件第3次向一汽轿车下发关注函,要求一汽股份详细论证说明本次变更承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充分披露本次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具体理由,并要求一汽轿车补充说明前述变更承诺的议案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但一汽轿车至本周五未对监管函件作出回应。
7月1日,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双双发布公告称,在6月30日分别收到吉林证监局、天津证监局给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出具的《警示函》,提醒一汽股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将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披露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履约保证措施、超期未履行的具体补偿措施等,保证承诺事项的切实履行。
对此,曾昭雄特别指出:“监管机构的积极介入,体现了从严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原则,这无疑对中小股东的维权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权威的指导意见。”
“一汽轿车给我传递的感觉就是拖沓和不积极。”王伟对记者表示,“包括此前的对深交所的第一封关注函,一汽轿车拖延了4天才给出回复,从这件事上就可以看出来一汽轿车的做事态度。另外,据股东大会现场的投资者跟我说,在曾昭雄和中小股东都到场的情况下,一汽轿车的领导竟然姗姗来迟,这是一个对待投资者应有的态度吗?”
此外,股东大会入场时的一个“小插曲”也引起了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就在股东大会会场门口的警务室外,一汽轿车的工作人员让曾昭雄签署一份承诺协议,需要明曜遵守‘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在价值分析报告和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此次会议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一系列承诺,我认为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一汽轿车都无诚信可言,又凭什么让我们签署承诺协议?”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曾昭雄,曾昭雄承认确有此事,他对记者表示,这只是股东大会过程中的个别摩擦,最终明曜并没有签署这份协议。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直言,这份承诺协议毫无根据。“上市公司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幕信息必须保密,未公开信息本来就不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这是上市公司的义务而不应该让投资者承担。”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麟也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签署承诺协议的明确规定,但他认为公司股东不论是否签署承诺协议在参加股东大会的过程中都应该保密。“因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肯定会在第一时间了解会议的内容、决议表决的结果,如果在交易时间股东泄露大会内容,就会有涉嫌内幕交易的可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昭雄还向《红周刊》透露了参加股东大会的部分细节。“除了签署承诺协议时发生了点摩擦之外,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委派的多名董事没有出席本次会议。”曾昭雄对记者说:“在现场,我也提出了我们的看法,我们认为年度股东大会是董事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没有别的工作比年度股东大会更重要,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应该把年度股东大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认真对待,但是只有一汽轿车总经理安铁成代表董事会出席,我们认为公司的这个态度是不可取的,对于这件事情我们表示遗憾,也希望一汽轿车改正对中小股东的态度,毕竟董事会不是服务于大股东的。”
此外,作为中小股东代表的曾昭雄还在股东大会上与安铁成进行了深入交流。“在股东大会上,安总也在他的职权范围之内做了一些解释,陈述了存在主辅分离等大型国企改革的困难。”曾昭雄对《红周刊》说,“我们也表达了我们的态度:一汽集团的主辅分离在2011年就已经完成了,经营性的主业的生产基本已经纳入到一汽股份当中了,而非经营的资产都纳入了一汽集团里面。此外,除了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一汽股份中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主要有3家合资公司——一汽大众、一汽丰田以及天津一汽丰田,这家公司不论人员还是资产都是十分清晰的,而一汽股份在这3家合资公司里面的股权权益也是十分清晰的,所以并不存在大型国企改革的困难。”
“要知道,整体上市是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的,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拥有过百亿的股权融资,这也是符合大股东利益的,当然也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更加符合一汽集团广大员工的利益,这是个多方共赢的事情。”曾昭雄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