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29]泰胜风能:重大诉讼进展
2015年1月15日(加拿大时间)为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交易结束日。在当天,原、被告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依照和解协议取得了以下主要进展:
1、TRE 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加拿大泰胜新能源公司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TRE 公司将其所持有泰胜加拿大塔架公司的25%股权以总价叁佰万加元(CAD 3,000,000.00)转让给加拿大泰胜新能源公司,并办理了上述股权的交割手续。加拿大泰胜新能源公司现已持有泰胜加拿大塔架公司100%股权,泰胜加拿大塔架公司已成为加拿大泰胜新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谢世存先生已正式辞去其在泰胜加拿大塔架公司担任的一切职务。
3、原、被告双方已正式签署文件,确认原告和被告将从任何一方的索赔或可能有的索赔、以及提起或可能提起的诉讼或反诉中解除。双方律师将在近期向加拿安大略省大高等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4、原、报告双方已就泰胜加拿大塔架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始交接。
[300345]红宇新材: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红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14年11月28日,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协议书》,聘请天风证券担任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更换为天风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西部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西部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天风证券承继。天风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徐浪先生、王虹女士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