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即将在今年年底前诉讼届满的宝安地产“虚假陈述”索赔案获得最新诉讼进展,深圳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宝安地产[000040]12月23日晚间公告称,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事项,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信息显示,“宝安地产”前身为上市公司深鸿基。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举牌,中国宝安2009年成为原深鸿基第一大股东并成功入主公司董事会;2011年6月20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由“深鸿基”变更为“宝安地产”。
据媒体公开报道,原“深鸿基”在1993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代持股”行为。期间引起媒体质疑,深交所在2007年3月15日,也发出《监管关注函》。但深鸿基在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公司2010年11月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3月起,深圳中院分别立案受理胡长青等86人(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多名投资者在起诉书中称:因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所涉资金利息损失,合计约2075万元。
宝安地产12月23日晚间公告,近日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共计86份,深圳中院认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对其股价形成实质性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的损失,是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导致的个股股价变化而发生的,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本案也就不再涉及原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问题,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底前宝安地产这一诉讼案的诉讼时效将届满。这也意味着,若深圳中院此次判决为最终判决,宝安地产将有望甩掉这一“历史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