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涉嫌信披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正当宁波水灾备受各方关注之时,深华新不仅未公告受灾情况,反而披露了子公司中标重大工程的消息,随后公司又逢摘帽,利好不断,但这能免除信披义务吗?
10月8日晚间,深华新发布了青草地中标义乌重大项目的公告,使得当时ST华新股价在10月9日涨停、10月10日大涨4.85%,而对于青草地受灾情况却只字未提。
公开资料显示,深华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608.81万元,而青草地在水灾中如果真的损失超过2000万元,可谓遭受重创。
12月3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深华新未依法披露全资子公司青草地水灾估损情况,明显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证券法》第67、193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呼吁证券监管部门尽快立案调查。
厉律师认为,全资子公司青草地水灾保守损失超过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之“重大事件: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青草地的水灾估损情况完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相关披露标准,深华新于10月中旬收到青草地上报的受灾情况,却至今仍未发布临时公告,属于典型的“知情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