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门槛拟将大幅提高。
近日,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办法不仅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时对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条件、业务审批等进行了全面调整。
原办法规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业内人士称,这会将一批较小的外资机构拒之门外,但同时,也将大幅提升未来外资银行的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
股东资质要求有所提升
据上证报报道,新《办法》提升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资格要求,明确规定外方股东应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需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此外,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必须为商业银行。
《办法》还明确要求,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为了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外国银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规定。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外商独资银行设立分行、及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等规则基本上延续了旧办法的规定,但对于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再统一做8%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