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SH)的海外市场正蒙上一层“阴影”。
7月11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于华盛顿举行期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宣布对三一重工及其美国公司发起“337调查”,以确认三一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权。
这是一年内三一在美国遭遇的第二场“诉讼”。此前的2012年9月,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CFIUS)禁止三一集团在美的风电项目,三一奋而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
“三一国际化高歌猛进的同时,挑战也随之增加,前有安全审查,后有‘337调查’,想起周强同志任湖南省委书记和我们讲过的一句话‘世界上伟大的公司都是打出来的!’如果这些挑战是成功道路上必须逾越的障碍,我们会以愉悦的心情勇敢面对。”三一重工副董事长兼总裁向文波说。
断然拒绝
所谓“337调查”,是指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2013年以来,USITC已经针对中国企业发起多起“337调查”,包括华为和中兴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被指侵权。
指控三一侵权的企业是美国威斯康星州马尼托瓦克起重机公司(Manitowoc Cranes,下称“马尼托瓦克”)。6月12日,该公司向USITC投诉称,三一重工和三一美国的履带式起重机及其组件侵犯了美国专利7546928和专利7967158,并通过盗用商业秘密设计和制造了相关产品。该投诉涉及的商业机密主要指向可变位置配重(VPC)技术系统。
但来自三一重工副总经理祝文魁的说法称,三一重工“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USITC的公告内容显示,马尼托瓦克特别指控三一的SCC8500型起重机及其组件为侵权产品。该公司称一位马尼托瓦克的前雇员约翰·兰宁(John Lanning)向三一分享了这些商业秘密,兰宁目前为三一美国工作。
“兰宁确实是三一美国的研发人员,但我们在开发产品前,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因此在设计SCC8500型起重机时,特别注意了绕开对方的专利保护。”三一集团宣传部副部长施奕青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
“三一的SCC8500履带起重机从头到尾都是由三一的研发工程师设计的,运用的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和我们自己的技术创新。我们断然拒绝马尼托瓦克对我们的控诉,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相关威斯康星地方法院上,三一重工将坚定这些立场。”向文波就三一遭遇“337调查”发出声明说。
偶然?必然?
但让向文波深感巧合的是,USITC宣布对三一发起调查的当日,三一集团诉CFIUS的庭审也在同时进行。
这样的偶然背后也许有其巧合成分,但偶然之外,三一集团近年来的国际化提速,也是其海外诉讼增多的必然动因。
以马尼托瓦克的指控为例。该公司规模不大,却是美国市场上主营履带式起重机的细分市场领先企业。而三一重工在美国,除了设立研发中心招募人才外,自2013年一季度起产品销售亦开始盈利。
“过去几年,三一重工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在北美的市场份额快速提升,目前已达8%,跻身三甲。”祝文魁说,“马尼托瓦克是美国主要起重机制造商,三一重工在美国市场的发展已经触及其份额,它采取这种手段符合美国公司的历来做法。”
USITC公布的声明表示,其首席行政法官将指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对三一重工美国子公司进行调查,并由后者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这位行政法官将就三一是否违反了“337条款”做出初裁,初裁结果由USITC进行最终审定。
以往的案例也表明,在启动“337调查”的45天内,USITC将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一旦委员会就“337调查”发布指令,它将立刻生效。除非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在60天内因为政策原因提出异议,否则它将成为终裁结果。
这也让三一重工更为慎重对待本案。
“一般而言,产品侵权,‘337调查’应该禁止该产品在美销售,但马尼托瓦克发起指控,申请的却是禁止所有三一产品在美进口和销售。”施奕青说,因此,三一重工在美国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的同时,美国子公司也写了一封说明信,向国内的商务部寻求帮助。
“三一的做法显示了中国企业在走向海外市场上的进步。”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说,三一在不断寻求来自国家商务部的帮助,同时借助新闻发布会寻求国际舆论支持。
随后,向文波还通过微博进一步就“商务部官员强硬表态反对贸易战:一是反对、二是不怕”表态称,中国可以强硬,中国应该强硬!
三一重工的财报显示,2012年,该公司起重机械主营收入占比为11.33%,海外收入接近100亿元。而不愿具名的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则透露,2013年上半年,公司国际化营收增长迅速,“公司定下2013年全年的海外营收目标是150亿元。”
截至本报发稿日,三一重工尚未给出美国市场营收占比数据,也因此无法估量“337调查”结果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