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6日发表文章《成城股份控制人认购资格存疑》质疑成清波认购城城股份定向增发股份的资格。6月29日,成城股份公告承认,成清波不具备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格,公司拟对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认购人进行调整,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而保荐机构则表示此次调整属于重大事项调整。
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要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及实际控制人对认购资金来源和认购能力发表意见,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山证券对成清波在成城股份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股票认购资格进行了核查。
根据核查情况,2012年7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2年8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成清波偿还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1.02亿元,截至目前仍正执行中。
公司及保荐机构认为,成清波虽不是上述案件的直接借款人,但作为担保人亦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中对收购人资格的规定,因而成清波不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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