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准日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就本案而言,由于从2011年3月22日起算,截至2012年2月15日,国药一致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2年2月15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26.64元。
如何计算损失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含该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1年2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26.64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例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以36.64元买入10000股,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以29.6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7万元;如在2012年2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10万元。
所以,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应该到哪家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截至何时?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国药一致应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1年10月12日,国药一致发布了《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和公司整改情况的公告》,所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10月12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