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1展示的是人民币分类体系,其中,第一层级就将全部人民币分为了“流通人民币”和“非流通人民币”两个一级子系统。
流通人民币
在“流通人民币”中,主要包括“流通纸币”、“流通金属币”和“普通纪念币”三个二级子系统,统称为现代信用货币。
众所周知,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我国的“流通人民币”(包括主币和辅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发行。这些“流通人民币”的共同特点是:
它们的物质形态由不足值的纸张和金属制造而成;
在它们表面标示的面额仅为央行规定的价值符号,不与黄金挂钩;
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在法律规定下承担兑付职能,具有法偿性,同时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
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流通人民币”之所以称为信用货币,根本原因是它们的物质形态的价值低于标定面额,否则这些货币就不可能作为信用货币流通和使用。再有其中的“普通纪念币” (民间也称“流通纪念币”) 是具有特定主题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它们与现行“流通纸币”和“流通金属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非流通人民币
在我国发行的人民币中,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门类就是“贵金属币”。我国的“贵金属币”由金、银、铂、钯等不同的贵金属材质铸造而成。如果按重量(盎司)计算,铂币和钯币仅占总重量的0.053%,为简化起见下面将以金币和银币的数据为主进行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贵金属币”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但为什么说它们是“非流通人民币”呢?首先让我们通过表1分析一下“贵金属币”的面额与贵金属价格以及零售指导价(也称初始发售价)之间的关系。
如表1所示,在央行发行的“贵金属币”中,金币面额对应的金价在10.000~16.078元/克之间,银币面额对应的银价在0.30~0.39元/克之间。从贵金属价格的发展趋势看,恐怕再也不可能回落到这样的金银价格。如按2015年平均的金银价格计算,黄金价值是金币面额的14.68~23.59倍,加权均值为23.47倍;白银价值是银币面额的8.76~11.26倍,加权均值为11.08倍。
与此同时,在这些“贵金属币”面对公众发售时,均有一定的加工成本和利润。按金银币的零售指导价与面额之间的平均比价关系计算,金币的加权均值为30.97倍,银币的加权均值为25.92倍。实际上金银价值和零售指导价与面额之间的比值关系是一组动态数据,它们将随零售指导价定价原则和贵金属价格的变化而变动。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的“贵金属币”完全是一种以货币形式出现,以贵金属为载体,用于收藏或投资的商品。在“贵金属币”上标示的面额不是价值交换的尺度,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货币符号,完全不可能出现按面额进行市场流通的情况,在理论和现实中都不可能具备法偿性,同时也不承担现代信用货币的基本职能,因此称为“非流通人民币”。
两种货币门类的异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人民币大家族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它们却在物质形态、使用功能、价值结构以及法偿性等方面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在我国人民币分类体系的一级分类中,首先应该对此进行明确区分。
当然对如何认识这个问题也存在一些纠缠点。
例如,在目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贵金属特别是黄金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金融资产和硬通货,在国家或民众抵御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这种情况,有人就会把“贵金属币”具有的金融属性与现代信用货币具有的货币功能联系起来,认为我国发行的“贵金属币”也具备一定的现代信用货币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中,尽管黄金曾经在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直接承担货币职能,但自从1976年牙买加货币体系取代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后,黄金与现代信用货币已经脱钩。我国发行的“流通人民币”也遵循这种国际惯例,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信用货币,不存在与黄金的对价关系。
人们所想象的“贵金属币”的货币属性仅是由它们的机体材质派生而来金融属性,是“贵金属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现实的国际金融市场中不仅是“贵金属币”,只要是黄金和白银,这种贵金属的金融属性都一并存在。目前在理论界对黄金是否为货币存在很大争论,但这里主要是研究我国人民币的分类问题,因此在我国现行人民币的整体框架下,不能将“贵金属币”与承担信用货币职能的“流通人民币”等同。
又例如,在一些宣传报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种说法就是:我国的“贵金属币”具有法偿性。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认识误区。何为货币的法偿性,货币的法偿性就是在法律规定下,人们可以按照货币上标示的面额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从我国“贵金属币”的价值结构看,由于具有高高在上的贵金属价格作为底部支撑,因此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和正常的货币流通中,不会出现按标示面额进行货币兑付的情况。
实际上为了防止有可能出现的面额高于材质成本的问题,在进行“贵金属币”的价值结构设计时,已经事先留有充分空间,在理论和现实中都设置了坚实屏障。当然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流通人民币”中的“普通纪念币”,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2015年发行的航天钞。由于“普通纪念币”具有信用货币的不足值特性,一旦当钱币市场的交易价格与面额基本相当时,就会有不少人把它们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这才是“流通人民币”的法偿性。
再例如,由于货币具有文化属性,在钱币收藏市场中“非流通人民币”和“流通人民币”都会成为一种收藏品按价值规律流通。其中特别是“普通纪念币”和已经退出流通的“流通人民币”的文化属性凸显,由此有些人就会在基本的货币功能上将“非流通人民币”和“流通人民币”混淆。
人们应该看到,虽然“贵金属币”在形式上以货币面貌出现,但它本质上是以贵金属为载体的艺术收藏品,其文化艺术价值和收藏投资价值必然并只能通过钱币收藏市场的交易流通实现。但是对于“流通人民币”来讲,它们首先是承担信用货币职能,同时也具有钱币的文化价值,具有程度不同的收藏溢价。
特别是对于“普通纪念币”来讲,在央行的发行公告中均有“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的重要提示。同时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实际上“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虽然都具有钱币的文化属性,但在货币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在钱币收藏市场的交易价格属于收藏品市场的研究范围,与货币的本质无关。因而不易在货币功能上将“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在我国人民币的分类体系中,首先将“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进行区分,不但客观反映了我国人民币中不同门类币种的不同发行目的,同时也可以在信用货币属性上进行严格划分。特别是在我国发行的人民币币种总数中,“贵金属币”已占到85.39%,它一方面已经成为整个人民币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有自己独特的发行、管理和销售机制。充分认识“贵金属币”的基本性质,按艺术收藏品的规律办事,对不断改革完善发行管理体制,促进我国金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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