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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高管涉及短线交易被罚没收益

分享到微信2015-02-04 18:26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任明杰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大恒科技(600288)2月4日晚间公告称,何建国先生股票账户于2015年1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为67824元;于2015年2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为17700元。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何建国先生向公司提交了相关情况说明,其股票账户一直由家属代为打理,虽然其本人接受了公司股票买卖限制的相关培训,但其家属在何建国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操作。何建国先生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收回其股票账户的管理权,并向公司报告了相关事项。

  据了解,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据此,大恒科技收回了本次何建国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人民币744 元。

  另外,大恒科技还指出,因公司2014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何建国先生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年报窗口期交易。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近期,上市公司多次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2月3日晚间,长园集团便公告称,截至2014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3175500股,持股比例为5%。复星集团在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累计买入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均价12.80元/股;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896817股,均价12.05元/股。上述情形构成短线交易。长园集团表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但复星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12.80元/股,卖出均价为12.05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无独有偶, 欧浦钢网1月30日晚间也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黄锐焯于2015年1月29日股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出现了短线交易情形。2015年1月29日,黄锐焯账户卖出公司股票41000股,成交均价50.442元/股,成交金额2068139元;同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50.799元/股,成交金额101597元。黄锐焯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卖出价格50.442元/股,买入价格50.799元/股,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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