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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纠纷”终审落槌

分享到微信2013-12-26 21:41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刘兴龙  

  中证网讯 12月26日晚,安信信托公告称,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全国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安信信托上诉被驳回,但依然认定依附于《财产权信托合同》的抵押有效,使得安信信托能够依此进行抵押物资产处置获得优先受偿。  

  安信信托表示,在该案中,公司权益已得到维护,查封资产足值,后续执行中所获权益归属受益人。该案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损失。  

  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6月7日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财产权信托合同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对安信信托以贷款纠纷为诉由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安信信托以昆山纯高未偿还贷款为诉由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等权利将不被支持,其权利仅限于昆山纯高尚未归还的1.06亿元本金,以及1400万罚息。  

  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纠纷”判例,昆山纯高案备受业界关注。自信托业“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以来,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屡现于市场。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运用于信托业务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对信托业乃至整个财富管理行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昆山纯高案”判例也因此成为金融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典型案例。  

  最终的审判结果裁定,昆山纯高拖欠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未归还,另“酌情”应付罚息1400万元。相比安信信托诉求的1.28亿元本金及约5000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相差近6000万元。安信信托人士表示,若判决生效,则安信信托通过抵押资产处置所获受偿也将交付该接盘关联企业,基本能够覆盖《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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