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26日早间公告,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6 号)。公告称,证监会发现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收到上述决定书事项,已将上述内容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信息披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