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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中证协拟修改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从重处罚

赵中昊 中证金牛座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4月11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明确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以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具体而言,中证协拟增加一项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即“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总的来看,中证协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六项: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其他从重情形。

  2019年底,中证协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正式确立“查审分离”自律处分工作体制。2020年,经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修订)》。此后,这一工作体制运行有序,协会自律措施实施法治化、科学化、公正度、透明度有了较大提升,但繁简分流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待优化问题,有必要在规则设计层面加以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中证协于2023年6月30日修订发布现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一方面结合上位法和相关自律规则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另一方面针对自律措施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制度安排。

  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显示,对从业人员及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其他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等七项;对会员及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其他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等八项。

  适用标准方面,个人或机构违规的,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自律措施。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发现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采取自律措施。

  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规事实的,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过失违规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所在机构或有关主管单位已经给予惩戒处理的以及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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