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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张利静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张利静)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更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29日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2021年,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保障全面注册制稳步实施。2022年12月,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完成了首次评价工作。总体上看,评价结果得到了各方认可,发挥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效果。

据了解,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此次主要从四方面进一步修订《评价办法》。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二是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中国证券报记者对比发现,《评价办法》与前期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是进一步优化了执业质量评分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一些证券公司未开展全部4类投行业务,前期方案以其所开展业务的执业质量得分作为其未开展业务的得分。从试算情况看,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形。

“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统筹考虑支持大型券商全面发展和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基础上,采取多种不同评分方式反复测算。目前看,将某类业务执业质量得分的中位数作为未开展该项业务证券公司的得分是相对适当的方式。”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评价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适应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投行业务综合执业质量。

另据了解,规则修订过程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办法》予以修改完善,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同步开展了2023年评价工作。目前,2023年评价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将尽快发布,以引导行业不断提升投行综合业务的执业质量,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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