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司债承销机构等提升执业质量 中证协修订发布多项自律规则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10月20日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促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提升执业质量,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协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同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信评级业务,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协会还修订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相关自律规则方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受托管理等业务自律管理制度机制,将企业债券纳入规制范围,并作出适应性修订,推动统筹监管和协同发展。二是衔接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以及《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强化承销机构全流程执业规范。三是强化承销机构内控要求,加强公司债券业务全过程质量和风险管控,提升主承销商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簿记建档等方面的履职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尽调期间、尽调范围、尽调内容和尽调方式,进一步区分证券公司的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明确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程序和要求,厘清中介机构职责边界。五是调整优化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六是对于符合公司债券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公开市场查询、请发行人出具说明等方式简化和优化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形式。七是要求证券公司增强受托管理人员配置,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的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相关自律规则方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优化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制度机制,将企业债券纳入规制范围,并作出适应性修订,推动统筹监管和协同发展。二是衔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强化评级机构执业规范。三是明确评级机构应当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多措并举保证评级质量。四是强化合规内控管理,明确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五是专章规范独立性要求,明确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并从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方面规范独立性要求。六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评级机构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七是进一步明确评级机构尽调范围、尽调内容和尽调方式,进一步区分评级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明确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程序和要求,厘清中介机构职责边界。
下一步,协会将加强对行业机构的业务培训,督促合规展业,强化自律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扎实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工作,持续推动提升债券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以及评级机构的执业质量,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