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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重要评估依据进行审慎核查 江海证券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李梦扬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李梦扬)3月31日,黑龙江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年,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在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在复核评估公司工作过程中,未对重要评估依据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评估公司实际使用的统计口径与《评估说明》中相关表述不一致,也未能发现评估公司对预测期内营运资本增加额计算错误,统计口径和计算错误问题导致评估值被高估,但江海证券在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了“评估结论公允、合理”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江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黑龙江证监局称,江海证券应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的意识和能力,发挥内部控制作用,认真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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