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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组织起草《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行业意见

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8月2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组织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内审指引》),于日前向券商征求意见。《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结果运用、自律管理等。

  中证协称,此次起草《内审指引》系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券商内部审计监督范围涵盖了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券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结合实际需要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明确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

  根据《内审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具体来看,券商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券商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券商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会的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价。

  此外,券商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聘请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的人员胜任。券商还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内审指引》还明确了券商内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尤其是明确了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包括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经授权后暂时封存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等等。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内审指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并应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券商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审计形式上,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可以灵活运用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等审计形式。

  此外,券商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审计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个别内部审计事项外包协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功能。

  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内审指引》明确,券商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审计整改方面,《内审指引》规定,券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长效机制方面,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协同协作方面,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巡察、人事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适用等联合工作机制。

  问责与移送方面,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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