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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将满三周年 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创新取得效果

王可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截至2022年1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共妥善化解10683件群体性证券纠纷,平行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17.71天,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超过6.73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该项机制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转、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司法经验和机制的复制和推广有利于推动和完善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治,对于一些不法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中小投资者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往往需要请律师并提供起诉状、身份信息、证据材料三方面共十余项材料。然而,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下,投资者可直接向法院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用于接收赔偿款)三项信息,借助智能系统,在最快一周、平均17.71天的时间里即可收到相关赔偿款。

  上海金融法院称,近年来,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长期稳增、高位运行的态势。群体性证券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投资者诉讼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是投资者人员分散,诉讼能力弱;三是诉讼金额普遍较小,当事人诉讼成本偏高;四是法律争议较大,适用规则有待统一。

  传统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方式显然无法满足此类案件审理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曾于2016年和2018年发布通知,提出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制度。上海金融法院经深入调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需求,借鉴吸纳国外经验,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具体而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杨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时,选取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代表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在审理中兼顾其他已经受理但尚未处理的平行案件以及后续潜在案件中的普遍问题,先行作出判决,统一法律适用,宣示法律规则。在判决生效后,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余平行案件以调解、和解或者简化审理的方式化解纠纷。

  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9年5月5日,首例证券示范判决公开宣判。判决生效后,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共计1629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获赔,调撤率达98.78%。

  提升专业化案件审理水平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中,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引入损失第三方核定机制,推动损失计算精细化。首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及证券市场风险的扣除比例进行核定,研发并适用“3+X同步指数对比法”、多因子量化“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等损失计算模型,被全国各地法院相继采纳。

  对于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问题,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机制,推动专业问题庭审实质化。

  对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专家陪审机制,推动示范案件审理专业化。充分发挥专家陪审“专业专长”优势,为证券案件损失因果关系的确定、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等专业问题提供意见,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

  2020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普天邮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一案。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运用多因子计算模型,首创“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对投资者损失进行精确核定,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朝专业化、精细化方向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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