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看到大家的面孔,一种期待的目光,但非常抱歉,这个地方我不可能讲的太多,而且有关私募基金立法的问题正处于探讨过程中,所以我在这里,不是一个官员、立法机关的人员谈意见的,而是以一个学者来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我个人言论。在这我想讲这么几个问题,基金法的实施已经有六年的时间了,六年时间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在这个阶段,中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也要求我们对我们实施六年左右的基金法做出一些调整。
我们今天在座的大多数都是阳光私募,其实一看阳光私募,我们就觉得这个词都有点尴尬,为什么叫阳光私募呢?私募基金就是私募基金,为什么叫阳光私募呢?就是因为我们没有给它合理的框架,因此大多数的基金还只能是水下,而今天在座的这些是借用了信托的制度然后做的基金,最后冠为阳光私募。大家对阳光私募自己都觉得心里没有底,就监管机构而言、立法机构而言,大家对这样的问题看在眼里也想在心里,这些机关都在考虑这些事情。但基金这个事要做起来非常复杂,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公募基金已经达到3500亿,现在有2500左右。我们私募基金到底有多少,现在谁也说不清,阳光私募有多少呢?刚才说600亿左右,PE基金多少?PE号称5000亿左右,还有一些国外基金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楚。十年前的银行夏斌做了统计,那时候有8000亿左右的私募基金。而现在十年过去了又产生多少说不清楚,所以希望立法、政策规范。
而且从去年开始,立法机关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和调查研究,提出了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在进一步的探讨过程中。我在这想做一个学者对这个法的修改问题谈几点意思。第一基金法原本规范的主要是公募基金、证券基金,既然是基金法,我们应该规范什么呢?应该把所有的商业类基金都包括进来。我研究了一下,我们基金包括三大类,第一块是政府基金,是政府依据行政权利征集的费用。第二类基金是公益性基金,通过募捐设立的基金。第三类是商业基金,商业基金就是由一定的机构发起征集广大投资者的钱形成基金资产,然后交由管理者托管,用这个钱进行投资,用所得收益汇报给投资者这么一种投资方式。当然,基金概念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说是机会,有人说是投资方式,有人说是产品,有人说是财产。实际上基金这些特点都有,关键是立法怎么来定。我们现行法律规定就是公募基金,对私募的问题提了一句,对公司也提了一句,但这两句基本没有展开。这次修改法律,跟大家有不少建议,既然有基金法就要包括所有基金,这是范围来讲。
第二包括所有基金那就有一个问题,一级市场要不要、二级市场要不要,特别是PE基金,咱们现在做PE的,全国有五、六百家企业,资金量已经达到五、六千亿,做的如火如荼。进来的话是基金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原来我们叫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时候有人说如果要把这两块包进来是基金法而不是证券基金法。其实证券什么东西,证券就是能够证明某种财产价值的票卷,所以无论上市还是不上市的都可以扔给证券,如果避免大的修改争论我认为说不叫基金法还沿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未尝不可。
第三个问题,我们原来的基金法规范的就是一个约束基金或者信托基金。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国外的法律制度里,在世界操作里,大多数人比较认可叫公司性基金或者有限合伙人基金,但就这两种基金形式,我们目前法律是没有依据的,其实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不是基金,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合伙企业也不是合伙型基金。因此我们这次修改法律就面临着我们的基金组织形式到底是一种还是三种。其实1999年2000年前后制定基金法的时候,立法机关曾经想过把公司型基金放进去,但公司型基金就有一个问题,到底是不是公司?美国有投资公司法,规范的是投资公司就是一个公司,但他的投资公司和我们的基金又特别相似,这种基金和他的普通公司是什么关系谁也搞不清楚。十年前争论来争论去,把这个问题就隔在那了。
我们最近也找了一些研究机构和国外回来的专业人士探讨,他们说其实美国投资公司法限定投资公司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因为什么?基金的一个最大特点叫待客理财,就是说我把钱募进来了,交到我这个地方之后这个钱不是我的,不是我们公司的,而是我们决定把这个钱交给谁,比如交给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既然我交给它了,这个钱不是我玩的,如果我自己玩,就我们公司设立一个董事会,董事会决定怎样做,这是自己管理。如果把钱交给别人了,你把钱募进来交给你管理公司做,而不是那个公司或者那个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投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当时的法律之所以这个地方隔在这,就是关系处理不清楚。经过反复讨论,最近终于在这个问题上和几位主要的研究问题的同志们达成了共识,公司型基金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公司,那么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既然不是公司,登记在哪?税务怎么办?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的,因为不是一个企业,不是一个企业就没有公司所得税的问题,不是企业也没有一个企业登记的问题。我们将来做公司型基金或者用其他名义的形式,那么它的登记也可能不在企业登记系统,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也要到税务机关登记。还有登记之后就要到税务部门要不要登记,如果我不在工商部门登记,自然而然也不到税务部门登记,由次税的问题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这个地方就不产生了。当然管理公司你该做什么做什么。第三点就是合伙,大家都知道,我们在2006年正式通过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通过的时候我们有一些外籍企业召开了大型会议,庆祝我们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诞生,为什么?因为合伙企业最大的问题是由有限合伙的形势,便于有钱和有管理能力的人两类人士集中起来,你有钱出钱我有力出力。
因此我们现在做PE的相当一部分基金都是做的有限合伙基金,但又有一个问题,有限合伙基金事实上登记的是什么呢?我问了几个从事PE投资的机构,他们说在做基金,我做有限合伙基金,我说有限合伙基金在哪登记的?当然是工商局。我说登记的是什么?登记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既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就不是基金,那你把这个东西交给别人管理或者别人交给你管理是什么关系?他说这是搞法律研究的。如果法律关系弄不清楚,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纠纷。去年的行情里大家没有问题,我们一下到了3478点,今年呢?我们从3300点迭到目前的2400点,下一轮怎么跌怎么回升谁也说不清楚。我最近周围有很多人说完蛋了,我基金又亏了。再亏就要跟你扯皮了。所以我们做基金的时候,一定要把关系弄清楚。我们做有限合伙基金怎么办呢?这里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一定要把它设计成类似于我们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才能叫基金,否则还是叫合伙人企业或者还是公司。有人说合伙人企业不是也不缴税吗?大家注意,合伙人不缴的是什么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投资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依照法律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在我的合伙企业要缴的这个地方我是不缴企业所得税,这个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分给合伙人了,合伙人自己缴。其他的呢?营业税、增值税等呢?如果设计成契约型基金,我们要登记也不到工商局也不用进行税务登记,由此产生的谁是管理谁该缴什么税缴什么税。这样一来,我们的基金的组织形式就三种,一种是契约型,一种是公司型一种是有限合伙型。有人问,公司型干什么?为什么要不是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在基金这个层面要设一个股东大会、董事会,当然这个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我们的公司是两个机构,他们之间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而公司型基金里不是,这个股东大会就是为了选董事会,董事会决定要把基金资产交给管理人,第二对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第三我发现管理人不合适另外找一个人,第四我对投资收益进行分给。这样我不产生实体经营,我又监督,监督就回避了契约型条件下完全由管理公司决定基金的发展,决定重大事项的矛盾。这个情况下可以更多的体现或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合伙型基金也是这样,合伙型基金在合伙基金上有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把控制权拿到手上,外化交给管理公司。当然具体这个问题很复杂,时间关系不展开。
第四个问题,就是管理公司,调研国家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讨论问题的时候大家都提出我们现在辛辛苦苦弄了半天,但我们自己没多少钱,我们开玩笑,你们钱多多了,你们拿几百万上千万。他说虽然我们拿了多了一点,但我们创造的财富来讲,这还是少多了。我们可能有不少已经从基金管理公司里出来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个人选择。那么既然这样,我们修改的时候怎么办?有人建议基金管理公司能不能扩大投资者范围,这些都需要讨论的。另外有人建议,我们能不能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就管理而言我们也设一个有限合伙呢?因为有限合伙里就包括两类,一部分是无限合伙一部分是有限合伙,这样便于我管理公司更好的吸引投资者、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当然这些问题下一步咱们办是另外一个问题。
第五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是私募怎么办,私募基金有三大块,一块是阳光私募还有PE基金,还有人说地产基金有人说是待客理财。尽管争论很多,但这一块很大,能不能进来,我个人认为还是进来比较好,但进来怎么管是核心问题。私募基金大家说是富人基金,但这次国际金融危机里大家看到,包括美国等西方国家已经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进行管理了,怎么管当然不可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公募基金管产品、基金和人,私募基金不可能都管,应该怎么管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我个人认为对私募基金来说应该是管机构不管产品。这里又有一个问题,管机构我就管这一百万,像一百万就不用叫基金了,第一可以叫公司或者叫合伙企业,叫基金就要找工商部门,他规定核准还是什么,我估计管机构的话肯定太严,现在看来如果不管严也要完蛋。比如前几年美国市场上,就几分钟时间,整个下跌了900多点,说有人说机器故障。这两天为什么股市又跌,就是因为欧洲股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管机构的话根本不可能管,所以我个人认为,将来要管私募基金的话,管机构。管不管产品呢?产品别管,就像一个企业一样,企业生产电视机你还管啊?没必要,但如果完全不管的话也不行,所以采取一种被动的方法,比如备案,我设立一个基金挂上去。但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们有些部门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一管就你得到我这里批,或者不批了备案,但我不回复你就不能做。备案就是告诉你一声,如果你不回复的话还叫备案吗?不叫备案。所以如果产品的话,也要管,怎么管?就是备案,但这种备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能变相的变成审批。所以对私募基金来讲管理是这样,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要管私募,法律里还要有规定,比如我们领导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要管,比如你得先有钱,对基金投资得限制。那组织形式呢?不管产品怎么形式?该登记还要登记、该备案还要备案啊。另外我们管公募就两条,第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话要求第一年报第二半年报,季报、特报。私募基金不一定这样,但要提一个要求,基金管理机构要定期的通报信息,另外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你要考虑。
法律修改过程中有很多问题,但我个人认为这么几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这也问题都在讨论过程中,当然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基金能不能买他托管银行的股票?我托管银行是工行,我们现在法律禁止,讨论过程中也有机构说一定要去掉,我有点不理解,你为什么非要买工商银行的股票啊?你把我说服了我给你向领导反映,我都说服不了我能做什么工作呢?类似这样的问题还很多,现在证监会正在积极组织研究,无论监管部门还是立法机关,都在积极的做工作,法律的修改是要有程序的,这个程序可能是比较长,也可能比较短,大家的认识比较一致混乱就少一些,不太一致困难就多一些,协调时间就长一些。我相信在我们业界共同努力下,这个法律修改会出台的比较快一些,我在这还说一句,如果各位阳光私募业界精英你们对法律修改有什么意见可以直接跟我联系,或者跟我们单位包括给监管部门提出意见都可以,时间关系我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