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徐金忠 黄淑慧)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樊灿宇在介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时表示,本次交易前后,李维均为罗顿发展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罗顿发展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对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樊灿宇表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共控制公司25.04%的股份。不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42.76%股份,李维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考虑配套融资,假设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3.28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180,722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李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39.84%股权,李维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此外,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和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夏军在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李维保持一致。
同时,为保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罗顿发展控制权及与之相关的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和股东大会表决权,也不会主动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罗顿发展的控制权;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对罗顿发展的实际控制地位及控股地位,维护罗顿发展控制权稳定性。
为保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夏军及其控制的易库易科技出具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夏军及其控制的易库易科技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认可并尊重罗顿发展现有及将来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罗顿发展的控制权,也不会单独或采用与其他任何方协作的方式谋求对罗顿发展的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