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企业,吸引“独角兽”企业的政策以及配套细则正在加快制订和陆续出台。《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获悉,监管层当前正在抓紧制定涉及CDR发行交易的配套细则,相关细则有望与《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后同时推出。
川财证券策略首席邓利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也显示出政策对新兴成长行业的支持,已开始逐步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
根据目前的程序安排,《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该办法有望最快于6月中下旬正式推出。这意味着相关配套细则也有望下月同步推出。
目前,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企业一些系列政策铺垫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3月底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试点原则和范围;第二层次是5月初证监会拟出台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将有其他相关配套细则;第三层次是交易所相关配套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5月4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监会落实《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新兴成长行业的又一政策体现。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若干意见,试点企业应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
邓利军认为,从CDR的基础门槛和试点范围来看,新兴成长行业的“独角兽”企业最为受益。从红筹股通过CDR回归上市的角度来看,符合要求的仅有腾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7家企业。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角度看,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两方面均显示,《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A股市场中的存量优质成长股,尤其是细分行业龙头等。”
根据《管理办法》,将设有CDR存托人,存托人涵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也将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由于现行《证券法》未对存托凭证作专门规定,且现有股票及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因此,证监会起草了管理办法,一方面作出了与《证券法》的衔接安排,并逐一明确《证券法》关于股票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存托凭证的事项;另一方面,就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衔接规定,为后续相关监管规定细化具体要求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