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服务强监管 债市将迎“量质齐升”新阶段
继2020年3月份实施注册制后,公司债(企业债)注册制改革迎进一步深化,市场将迎“量质齐升”新阶段。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整体来看,两份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债券市场改革,规范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加强对债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为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实施路径,有助于构建健康的市场生态,债市规范化发展迎来新阶段。
强化偿债能力信披
此次改革中,最受关注的便是“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重点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同时提出“简明易懂”的信披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改革的信披方面最主要的变化体现为“一外(在)一内(在)”,从外在形式上来看,此次改革是为了契合2019年新证券法修改的法定信息披露要求,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又体现了内涵为“市场化”改革中监管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即监管重点关注信披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前提下,由市场决定价格,完成“卖方尽责”要求下的“买者自负”。
实际上,今年地方证监局对公司债发行人现场检查来看,已经向偿债能力信披倾斜,在发行人的自查底稿中,细化了偿债能力指标,并增加城投发行人和房地产企业发行人单独自查指标。
在压实发行人信披主体责任的同时,监管部门还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如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
“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出台了多个文件,加强跨市场统一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和披露内容范本。”中证鹏元研发部资深研究员史晓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在前期政策基础上,监管部门着力于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强调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是前期政策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指导意见》还完善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明认为,此举意在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债券市场,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按照扶优限劣原则,此次改革明确对发行人实施分类监管,完善完善知名成熟发行人等制度,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的审核效率,强化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债券融资支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郑彧表示,随着上述领域债券发行注册效率提高,将有利于降低这些领域发行人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的便利性。对于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可选择的证券类型。
近年来,交易所债市不断创新品种,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乡村振兴债、绿色领域债券,同时优化服务举措,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6月25日,今年以来,交易所债市发行科创债、绿色债、乡村振兴债分别1172.2亿元、865.41亿元和202.34亿元。
史晓姗表示,近年来,债券市场根据“扶优限劣”的原则,逐步实施发行人分类管理,以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持续完善知名成熟发行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度,提高审核注册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更有利于投融资双方需求的匹配;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不同的债券创新品种,包括科创债券、乡村振兴债券以及碳中和债券等,通过对特殊领域提供融资便利性,实现对相关企业的支持。
全链条监管严控风险
监管方面,此次改革强调“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完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同时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郑彧表示,近几年随着债券违约、虚假陈述侵权事件的增多所导致的不能兑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到了市场和投资者进行投资和交易的信心。因此,随着“受理即纳入监”全链条监管措施到位,督促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归位尽责”,帮助市场和投资者把好企业“信用审查”的第一道关,有助于提高债券发行的质量,增强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
“全链条监管,是在发行端逐步放开基础上,强化发行主体行为合规的检查。即逐步实现由市场决定融资难度,由政府进行合规监管,让中介机构担任‘看门人’,降低投机行为,及时识别和处置风险。”史晓姗表示,中介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信息获取的质量、效率和完整性决定了风险识别能力,一方面,全链条监管制度的落地,将有利于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推动发行人信息质量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各中介机构履职。另一方面,中介机构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建设,加快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出“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要求,要求发行人落实偿债保障责任,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主承销商需要引导发行人合理规划融资结构,切实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通过这种引导,能够抑制由于短期业务诉求造成的信用风险推升。”明明表示。
总体来看,郑彧认为,本次债券注册制改革明确债券注册的信息披露要求,让市场各方主体都有统一的认知;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升为债券发行服务过程中的执业能力,强调全流程监管要求,保障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