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申请前预沟通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 合伙人Knut Sauer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律师 Nadine Kamper
任何中国公司如有意向德国公众公开发行D股,和/或使其股票在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CEINEX D-Share Market)上市交易,该公司需要编制并公布证券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和拟发行和/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所有重要信息。招股说明书在公布之前,须提交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简称“德国金管局”(BaFin))审批;德国金管局将审查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德国金管局审批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因为招股说明书本身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投资决策。
一、申请前阶段——事先与德国金管局沟通
在向德国金管局提交正式审批申请前,根据市场惯例,申请人通常会就招股说明书的关键内容(特别是其中包含的财务报表)以及招股说明书审批程序的意向性时间表等其他关键披露事项,与德国金管局进行非正式沟通并达成一致。
在预申请阶段与德国金管局进行事先沟通非常重要,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审查和首次公开发行(IPO)流程的高效开展。尤其对于外国发行人(例如潜在的D股IPO发行人)而言,最好清楚地说明适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以及因发行人本国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而产生的其他潜在披露事项或要求。此外,就意向性时间表与德国金管局事先达成一致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未达成一致,IPO时间表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沟通程序应该在审批申请提交前提前启动,以留足时间就招股说明书的关键内容和审查时间表与德国金管局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通常最好在提交申请前至少提前2-3个月联系德国金管局。通常由发行人律师负责与德国金管局的首次接洽,通常采取的形式是向德国金管局提交一份介绍发行人及其业务的说明函,其中载明招股说明书拟包含的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披露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审批程序的建议时间表。
德国金管局通常会通过电话提供反馈。对于涉及外国发行人(例如潜在D股发行人)的情况,很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通信往来和/或交谈。该等沟通通常是由发行人律师牵头,但也可能有其他方参与,例如发行人代表、审计师或承销银行及其律师。
二、审批申请——申请时须向德国金管局提交的文件
招股说明书正式审批程序在发行人向德国金管局提交书面审批申请时启动。该申请通常由发行人律师代表发行人提交。在提交申请函时,必须同时提交招股说明书草案以及相关索引清单。招股说明书形式、内容和公布须遵守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第(EC)809/2004号欧盟委员会条例和2003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3/71/EC号指令。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草案)必须采用可搜索内容的电子版,通过德国金管局运作的专用平台(申报和发布平台门户,简称“MVP门户”)以电子形式向德国金管局提交。
除发行人暂时无法获得的相关信息除外(例如股票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招股说明书中将包含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以此为依据或衍生出的其他(财务)信息,以及招股说明书的最新动态和展望章节将包含的信息),首次向德国金管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应当是完整的。特别是,首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包含有关发行、发行人和股票的信息。该等信息的任何变动应当在申请前阶段与德国金管局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