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细则有待出台
虽然《办法》已明确CDR发行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但在许多细节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出台。
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问题,《办法》并未作出明确安排,仅表述为“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万宏源分析师林瑾认为,短期内实现CDR与基础证券全转换的概率并不大。以目前国内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来看,未来CDR转换有望放开,至少实行有一定额度限制的可转换CDR可能性较大。
“在现阶段资本项目未能完全放开时,CDR发行基础股票来源更多依托企业增发新股,而不是存量股票发行。”潘向东建议,长期来看还是需要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通过逐步放开资本项目管制,实现汇率市场化。未来,可以实现CDR与基础证券的价格传导机制和自由转换机制,使得CDR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此外,CDR发行定价与申购细则有待明确。潘向东表示,一方面,海外红筹企业或独角兽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可以采取市场化定价,打破境内IPO发行上市23倍市盈率的隐性约束,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提高CDR定价效率。另一方面,CDR发行大概率受欢迎程度较高,但是需要警惕发行前提高股价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定价漏洞带来的投资风险,加剧市场波动,在申购方面建议提高投资者交易门槛,防止过度炒作。
对于《办法》提到的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进行筛选,目前咨委会如何运作尚未明确。因此,“要建立市场化企业筛选机制。”潘向东表示,具体试点企业标准和最终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审核决定机制有待证监会进一步明确相关配套政策。
林瑾认为,此次《办法》的制定不仅注重与《证券法》的衔接安排,对持续监管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衔接规定,同时,也为后续相关监管规定细化具体要求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