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共同富裕的住房新模式
李宇嘉(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会议的重要主题是扎实促进共同富裕。会议提出,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共同富裕的实施路径有两个。一是收入分配改革,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加大税收、社保和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二是全面压降民生领域的生活成本,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过这两个实施路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提高广大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当前,“共同富裕”接力“全面小康”,成为社会民生领域的政策主旋律,作为居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大宗商品,住房领域的定位和政策导向,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可谓举足轻重。
会议公告中,有一处内容涉及房地产,即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这一提法与过去一直强调的完善“两个体系”(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有明显的不同。但二者并没有矛盾,住房行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两个体系,市场和保障两个体系要均衡;但就促进共同富裕而言,必须要更强调住房在保障民生、调节收入差距上的作用,打造面向共同富裕的新住房模式。
住房和房地产在保障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首先,是否拥有住房与能否享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直接或间接挂钩,比如子女享受公办教育、社区服务、获取金融资源,甚至是社会认同;其次,根据权威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实物资产中,74.2%为住房资产,其占家庭总资产的59.1%。住房已成为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另外,决定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高低的一般认识中,绝不能撇开住房的因素。
因此,近期国家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也就是“三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其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做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已成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这既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征途中的一个重大里程碑,也是在迈向共同富裕的新时期,对于住房供应体系转型的必然要求。
近期,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发布的“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中,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无一例外地取代了产权型的商品住房,作为未来新增住房供应的主体。其中,上海未来五年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供应占比达到62%;深圳新增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占比为60%;广州市新增保障性住房略大于商品住房,二者比例基本保持在1:1,加上租赁住房后的占比也超过50%。
保障性租赁住房被提到空前的高度,就在于它是针对新市民、年轻人的,而这部分人群占我国流动人口(3.76亿人)的大部分,他们在大城市顺利“扎根”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会议提出,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而进入城市的新市民、年轻人,恰恰就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点。
以农民工为主的新市民,2020年的月平均工资是4549元,新毕业大学生的平均工资也在这个水平,基本达到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水平。虽然大部分也能算得上是中等收入群体,但新市民和尚未落户的大学毕业生,仍面对“无形的墙”,即得不到充分的社会保障,无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因此,畅通向上流动通道,变成真正的市民,他们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等收入群体。
宜居性好、配套完善、职住平衡、“租购同权”,“低租金、小户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新市民、年轻人“扎根”城市,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真正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载体。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另一个渠道是老年人过上中等生活。“七普”数据显示,老年人口比想象得大,65岁及以上人口达1.9亿,60岁以上人口达2.7亿,这是庞大的中等群体后备军。
目前,国家重视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改造3500万户,基本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目的就是要通过“适老化”改造,补上公共服务短板,比如加装电梯、水电管气路网换新,让主要集中在老旧小区的老年人实现高质量的“老有所养”。近期,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主体思路就是以“微改造”推进旧改,重点是修缮公共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覆盖旧城区,本质上就是共同富裕。
会议提出“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促进社会性流动,但近年来“房产致富”“炒房发财”的观念盛行,早期进入城市的人群获得房价上涨的资产红利,有的家长对下一代(甚至下下代)房产购置的安排等等,对社会流动的畅通性造成冲击。8月18日,财政部在介绍下一步财政重点工作时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当下,不动产已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载体,亟待税收调节和转移支付,助推中等收入群体扩面,畅通流动通道,促进共同富裕。不过,房产税政策和征收的影响面大,怎么处理好合理的资产收入和房产领域的过高收入、不合理收入需要精细化的政策制定。会议提出税收调节“提高精准性”也是应有之义。
会议提出,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因此,迈向共同富裕的住房新模式,重视保障供给、重视普惠服务,但须局限于“保基本”的范畴,激励受保障群体要抓住共同致富的政策机遇,攀登共同致富的阶梯,躬身于靠自己的勤劳和创新实现致富的目标。由此,还要壮大商品住房市场,给各地在财政补充、区域开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撑。